婚姻名存实亡 夫外遇产女免赔 (来源奇摩新闻)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10o749hhp/*[url]
[/url] 更新日期:2011/02/24 13:46
(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4日电)简姓女子不满前夫在离婚前即外遇并产下1女,造成她精神痛苦,提告求偿新
台币100万元。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外遇产女未造成简女精神损害,判简女败诉。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郑姓男子于民国96年2月间与简女
结婚。简女1个月后就萌生离婚念头,并在10月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判决指出,简女不满前夫在法院判准离婚前,在97年4月间与外遇对象黄姓女子赴
日本出游后,黄女怀孕生下1女,简女认为造成她精神痛苦,认为前夫与外遇对象妨碍夫妻生活圆满、安全、幸福的权利,情节重大,因而提起民事诉讼,向丈夫及黄女求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
简女向法院主张,自己曾多次遭郑男家暴。另外,媒体曾刊登2人结婚照及公证书,黄女不可能不知道郑男未婚。郑男则向法官坦承,隐瞒已婚身分与黄女赴日同游,但主张婚姻关系早名存实亡,且与前妻之间,都知道对方有其他交往对象,没有造成简女精神损害。
黄女也坦承为郑男生下1女,但她向法院主张,郑男曾出示身分证自称单身,直到黄女怀孕后,郑男才告知已婚身分。因此黄女没有故意侵害简女权利。
法官审理认为,郑男与简女2人公证结婚并未办理登记;且黄女从事专柜销售工作,未必有阅报或看电视习惯,采信黄女不知郑男已婚。
法官也根据简女传给前夫的简讯,发现2人婚后常争吵,简女曾在怀孕后拒绝产子,甚至鼓励郑男与他人交往,认定双方婚姻关系早名存实亡,未造成简女精神痛苦,故判简女败诉。全案仍可上诉。10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