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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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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1162-2
请问大家
如未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未依比例清偿=1162-2
EX.甲仅将150万所得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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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12 22:1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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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会你今天是上民法课才上来问的吧
@@ 老赖吗
今天就有听到这部份
简单扼要的说
原本债权总额200万+200万=400万
1.甲应对两债权人依债权比例而为清偿各为
  乙 150万*(200/400)=75万
  丙 150万*(200/400)=75万
2甲未依债权比例就所继承遗产为清偿,
  2-1丙对乙得主张1162-2 IV向乙主张其所受领不当得利部份150万-75万=75万
  2-2 丙对甲得主张1162-2 I 向甲主张, 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75万,对该继
    承人行使权利。又同条第II项又明文规定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
    以继承人所得遗产为限,甲应以自己财产为清偿
  2-3 丙对于债权清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择一行使
3.甲不得再向乙,要求反还不当受领数额,乙得依1162-2 第v项拒绝甲之请求
4楼主 的答案,劣学因为想拉好久 所以来更正答案75万 
这是个人理解 有错请不吝指正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2-14 23:1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13 03:26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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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同学@@
甲对丙应负无限清偿责任200万(因为赖老说1162-2和1163是无限清偿责任)

但今天又听同学说:
依1162-1 未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比例清偿-->75万
而1162-2所指之无限清偿责任-->清偿75万即可
故1161和1162-2之差别仅在于用字差别 -->『赔偿』和『清偿』
其实所要给付的钱根本是相同的(那何须多此一举开具遗产清册呢??)

一团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13 23:08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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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OEI004 于 2011-02-13 2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原来是同学@@
甲对丙应负无限清偿责任200万(因为赖老说1162-2和1163是无限清偿责任)

但今天又听同学说:
依1162-1 未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比例清偿-->75万
而1162-2所指之无限清偿责任-->清偿75万即可
故1161和1162-2之差别仅在于用字差别 -->『赔偿』和『清偿』
其实所要给付的钱根本是相同的(那何须多此一举开具遗产清册呢??)

一团乱

小的拙见:

一、[这段写错了XDDDDD,偷偷修正一下,昨晚想了一下还是觉得怪怪的,好丢脸   ˇ皿ˇa  ]
1161乃是指,有陈报清册但是未依照限定继承程序进行的情况下,如有造成
被继承人之债务人损害时,须负赔偿之责。本条第二项乃系针对受遗赠人或是
其他已受偿之债权人,有溢领其应得知部分「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时,而得请
求返还」,例如是要五毛却给一块这个情形。

1162-1则是指,没有陈报清册的情况下,要怎么处理。依照1162-1、1162-2
之规定,继承人不得主张1156因为已无遗产而不对于债务予以清偿,亦即不受
到限定继承原则的保护。

至于有无开立财产清册的具体影响,小的认为并不是只是单纯的付多少钱,
此影响在于,表面上的分配额度似无不同,倘后如有其他债权人跳出来主张
受清偿,未申报清册的继承人就会像是1162-2所言,陷入无间清偿地域,而
无法主张1162所规定之,以剩余遗产为清偿额度(此亦即,只要有申报赔光
了就可以不必清偿了喔,这就是差别)。



二、
从1162-2 II前段:继承人对于前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
,不以所得遗产为限。从1162-2的立法理由可以得到甲应赔偿给丙的额度的
答案:75万

因为:
1.仍须以限定继承原则为基础。
2.1162-2 II 修法理由:(第三点)第一项债权人未能受清偿之部分系因继承人之行
    为所致,继承人自应对于该债权人未能受偿之部分负清偿责任,已如前述。至
    于继承人之债权人未按比例或应受偿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即不应以所得遗
    产为限,故增订第二项规定。

这应该就会很清楚,甲不能主张1162而言明自己并无领受任何遗产来免除清偿责
任,这是责任衡平问题。

以上,请指教。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02-16 09:14重新编辑 ]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2-14 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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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解惑^^
原来1161和1162-2的差别在于
1161是经由法院程序,故能限定债权人
1162-2则是自行清算,如果额外又跳出债权人来,陷入无限清偿

自行举例
甲有遗产150万,债权人乙丙丁皆有债权200万
例1.甲有陈报遗产清册. 乙丙亦陈明债权,丁未陈明
       乙得75万 ,丙得75万 ,丁仅能取得剩余遗产0元

例2.甲未陈报遗产清册,且仅知乙丙债权,不知债权人丁
       乙得75万,丙得75万
       丁有主张甲清偿50万,或向乙丙主张不当得利各25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16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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