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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essme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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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題目:19歲的甲用零用金在便利商店買了一瓶飲料,發票中了新台幣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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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8 13:53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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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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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本題爭點在事後甲之代理人主張甲向乙訂購機車一部為效力未定行為,經其明確反對,而自始無效時,出現紛爭,就此提供見解如后:
肯定說:因一般通念及經驗甲可能中大獎及甲19Y可以考駕照,在此有能力買車及可能開車情形下,則採200萬為衍生物說,可獲得交易對象之保護.(甲與乙都好),故其訂約有效.
否定說:甲的父母,有代理權,200萬元應由代理人共同管理,且依通念,並不會允許甲會有如此大數目的金錢,及同意其處分.故甲中大獎,但依然必須經由代理人同意始可處分.且零用金與200萬在數量上難於以洐生命關係說明.
管見:爭點應在甲訂購機車是否有能力付擔及生活所需為考慮.就前者甲取200萬之2萬元訂車,在有生活所需之情形下,實無不許之理.若代理人為無理反對,恐為權利濫用外,亦不影響契約效力.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8 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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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是看了題目指出的爭點
 柏檜 的詳盡解答回覆後,
有所感而提出想法,特予陳明。
不然,這題我根本不知道重點在哪
(民法還沒開始上課,都忘光了,慘....)
提出拙見如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下面是引用 blessmeok 於 2011-01-18 13:5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題目:19歲的甲用零用金在便利商店買了一瓶飲料,發票中了新台幣200萬元,甲在中獎後,立即向乙訂購機車一部,其效力如何?

請問,發票中了200萬,200萬算是法定代理人概括允許處分之財產衍生出的「代替物」(衍生物)嗎???

謝謝!^^

 
本題爭點在於限制行為人的發票中了200萬(以下簡稱大獎),算是法定代理人概括允許處分之財產衍生出的「代替物」(衍生物)嗎?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18 20: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肯定說:因一般通念及經驗甲可能中大獎,則採200萬為衍生物說,可獲得交易對象之保護.
否定說:甲的父母,有代理權,200萬元應由代理人共同管理,且依通念,並不會允許甲會有如此大數目的金錢,及同意其處分.故甲中大獎,但依然必須經由代理人同意始可處分.且零用金與200萬在數量上難於以洐生關係說明.

(一)若採肯定見解,為概括允許之衍生物,則本題分析如下
1.甲得獨自收受,處分大獎,但管理應由甲之父母共同管理(1087,1088)
2.小結,若採肯定見解,為概括允許之衍生物,則買機車之債權物權行為均有效
(二)若採否定見解,非概括允許之衍生物,則本題分析如下
1.甲得獨自收受大獎,此乃純獲法律上利益(77但書)
2.甲不得獨自管理大獎,應由甲之父母共同管理(1087,1088)
3.甲原則上,不得獨自處分大獎,應由甲之父母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79)
4.或有論,19歲買機車,應肯認係依其年齡為日常生活上所必須(77但書)
5.惟,乙有催告權(80),撤回權(82)
6.且,若甲成年後,亦得承認該機車契約之效力(81)
7.小結,若採否定見解,非概括允許之衍生物,
(1)則買機車之債權行為,為效力未定,
(2)收受機車的物權行為,為中性無損益行為,類推77但書為有效,
(3)交付金錢的行為,則生混合(813,812)而乙取得所有權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 此文章被創夢之神在2011-01-31 00:01重新編輯 ]


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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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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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30 0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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