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9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幸运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大学生受处分 可提行政诉讼
未来大学生不满校方行政处分,例如张贴海报、考试成绩、加退选课程和记过等事项,学生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释宪 条件放宽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昨天通过释字第六八四号解释,一举推翻施行十六年的释字第三八二号解释,依第三八二号解释,以往只有被退学等影响在学资格事项,学生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第六八四号解释,认定大学生有权对校方处分提起诉愿和诉讼。

对于大学生受处分可兴讼,最高行政法院庭长兼发言人刘鑫桢表示,尊重大法官释宪结果,但预见将来行政诉讼案可能因此增加;释宪文并未明确界定大学生打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较现行再放宽的部份为何?有待进一步明确化。

对于释宪案适用对象及范围,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指出,只适用大专院校学生和研究生,非各级学校一律适用,因此中小学生不能据以提起行政争讼,至于大学所做行政处分适用范围,根据本案释宪意旨,须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争讼机关,依个案认定。

司院:适用范围 个案认定

本释宪文形同将法院公权力伸进大学校园,限缩大学对学生约束力,是否影响大学自治原则?林锦芳表示,大法官在解释书已强调,受理行政争讼的机关审理案件时,须维护大学自治原则,及适度尊重大学的专业判断。

本释宪案源起共有三案例,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学生蔡耀宇,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请张贴「挺扁海报」,被学校以违背国家法令为由,不准张贴,蔡经过校内申诉、诉愿及行政诉讼,都遭驳回,改向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

除蔡耀宇案外,还有台大国发所学生陈玉奇,他九十七学年跨院加选其他学院EMBA学程,校方认为他非该学院EMBA学生,不准加选;另一案为醒吾技术学院进修部观光事业科龙姓学生,因九十一年度下学期必修科目成绩不及格,无法顺利毕业。陈、龙两人经校内申诉、行政诉讼都被驳回,转而声请释宪。

禁贴海报、禁选课都可兴讼

大法官认为,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愿权及诉讼权,人民权利遭受公权力侵害时,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争讼,这项救济权利,不得因学生身分而予以剥夺。

大法官强调,大学教学、研究及学生的学习自由均受宪法保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为避免学术自由受国家不当干预,行政监督应受限制,立法机关仅得在合理范围内对大学事务加以规范,受理行政争讼机关审理大学学生提起行政争讼事件时,应审慎处理。

司法院指出,释宪原则上不溯及既往,至于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释宪意旨声请再审,须就个案事实认定。

本释宪案经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过,大法官陈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提出「协同意见书」的大法官为:李震山、苏永钦、许宗力、蔡清游、许玉秀、黄茂荣、陈春生。

资料来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2l05a.html



You win some ; you lose some. That is life 有所得,有所失,那就是人生。
幸运儿共勉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8 13:4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46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