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4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s074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教唆教唆犯
请问教唆教唆犯到底是 1)教唆犯 还是 2)帮助犯
因为看到不同老师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11-18 02:29 |
廿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是小女子的浅见:

第 29 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甲乙丙)

第 30 条: 帮助犯及其处罚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9 11:28 |
winxyz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资讯供参考,至于细节请参各书籍之论述:

最高法院 28 年度决议(28.07.25):
(一)教唆之教唆仍属教唆犯,但以所教唆之人已向他人教唆其实行犯罪为成立要件。
(二)共同教唆应就教唆行为共同负责,但不适用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三)教唆之帮助帮助之教唆帮助之帮助,均属犯罪之帮助行为,仍以正犯构成犯罪为成立要件。

学说有力见解与实务不同者在于认为帮助教唆教唆之帮助:帮助他人教唆正犯犯罪)应论以教唆犯


就您所举之例,依实务或学说有力见解:
丁 => 刑 271 I
甲、乙、丙各为 =>  刑 271 I、29


建议若是考申论题时遇有争议,在时间充足下实务与学说皆说明,择一者为结论;时间不足时视题目而
定,直接写一者当结论。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9 16:5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教唆教唆看也知道里面没有『帮助』一词!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19 19:58 |
ks074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甲教唆乙,乙并没有实行犯罪行为,乙又教唆丙,丙也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甲乙又如果是教唆犯,那不就没有符合罪行法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11-22 01:1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帮助教唆实务见解为帮助犯

可参照29上3380判例

学说 林苏郑陈认为为帮助犯,黄甘许则认为为教唆犯。



不过小弟想请问1个问题,区分的好处在哪里呢??如果区分的好处仅在于30条第2项规定,也就是帮助犯得减轻刑,那么似乎不难理解认为为帮助犯的理由,在此帮助教唆的行为似乎不应该与教唆犯受到相同的处罚。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2 02: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4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