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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jour_k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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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請問民航97年法緒題目
下列哪些事項由考試院負責法制事項,而由行政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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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bonjour_kll在2010-11-08 23:3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5 1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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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參照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5 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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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憲法增修條文內文
不就B、C、D都可以嗎?
還是我有沒有讀熟或漏掉的地方嗎
再煩請您幫我解答,真的謝謝:)

附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7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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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項係指由考試院整個掌理事項,沒有行政院插入的餘地!

只有第3項的事項才有行政院來介入執行的空間,而題目的選項只有答案C都符合第3項的要件,其他都混入第1、2項的事項。

解選擇題一定要仔細了解題意再作答,本題要你選出的都是而不是其中有一個符合就可以!所以B跟D當然是不可以選的啊!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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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7 17:29 |
bonjour_k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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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噢:)原來如此

那麼請問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這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執行的規定事項是規定在哪裡呢

謝謝你熱心的幫忙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7 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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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大概可以去查下人事行政局的組織條例,當年修憲就是因為人事行政局介入這些事項執行,被大家認為有違憲法的疑慮,所以增修憲法條文才會明訂第3項的事項是考試院負責法制事項,也就是留給立法院制定法律讓行政院有介入的空間,你可以拿憲法原條文來比照下(第83條)。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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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8 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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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高手
完全解答我的疑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8 2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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