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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rdinator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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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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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隱私權及有效證據問題??
各位大大您好~ 小弟我這邊想請問幾個問題.. 

1. 假如甲得到乙的某網路聊天室密碼(非乙提供,而是甲擅自取得,同時甲自身在此聊天室也擁有帳號),而乙始終不知情。 

但是如果丙偷看甲的聊天記錄得知甲擅自取得乙的密碼,而且告知乙,此時如果乙要提告甲侵害隱私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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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oordinator在2010-10-14 01:5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10-14 01:43 |
司法松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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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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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覺得可以告甲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其實丙不用作證人,證據可以查登入ip.

2.丙做偷看的動作不知是否有變更乙之電磁記錄,若有,乙可以告丙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

3.例如竊聽老婆與他人外遇之錄音帶不得作為證據,但被綁架之家屬與綁匪之錄音帶可作為證據.若丙的證據來源是再一次的侵害了乙之基本權,就不太會被採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7 1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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