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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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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民法~時效取得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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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10-10-10 06:4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9 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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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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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前手的時效的話,時效取得得權利是不是也應該共有?

小的認為,應該依民法947條第1項判斷,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所以如果認為自己是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則為占有之移轉,應得主張時效的合併。
或非前揭繼受人,則為占有中斷,不得主張時效合併。

以上敬請指導~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10-09 13:08重新編輯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09 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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