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4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manda1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緒問題!!

甲將乙暫放的腳踏車賣給丙    且未經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23:07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據民法第118條I,無權利人對權利標的物所為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其中s118"處分"僅包含物權行為,即必須有權利人之同意方為有效而不包含買賣契約,

本題中僅問買賣契約,而買賣契約屬於負擔行為,不以處分人(甲)具有處分權為必要,

因此,不論甲是否具有處分權甲丙之間買賣契約皆屬有效,但是物權契約則效力未定.

另外,如果乙事後得知此事,不同意甲丙間之交易,且丙若為善意第三人依據s948,s801丙則

可主張善意取得腳踏車所有權.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9 07:18 |
p596138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行為應該要切成2個部分來看會比較清楚~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部分要分開探討


自我覺察~自省懺悔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懺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9-20 12:2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6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