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法繼承權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66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IMBY
級別:
小人物
x0
x70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繼承權問題
請教一民法問題:
某甲對其高齡80歲之親生母親不聞不問,不加以撫養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9-07 21:34 |
kino
級別:
小人物
x0
x183
分享:
▲
▼
74年台上1870號判例認為有達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
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
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
人 (父母) 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
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
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x
1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10-09-08 09:46 |
NIMBY
級別:
小人物
x0
x70
分享:
▲
▼
謝謝您提供的資料,那這樣前提是父母親有生病甚至是重病才可能嗎?
那甲之子女是否也必然喪失繼承權?(如果甲之子女有探視,或沒有探視是否不同?)
如果喪失繼承權,甲之母親或其他子女是否應向法院提起?或直接成為喪失理由而不需向法院提出?
不好意思因為查了法條(民法)中似乎沒有說明如果喪失繼承權必須一定要有法定程序,所以個人猜想
是直接喪失繼承權,而無庸向法院提出,這樣對嗎? (民事訴訟法中似乎也沒有規定)
[/td][/tr][/table]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9-09 07:33重新編輯 ]
x
0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9-08 09:50 |
ripper45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TW X-NON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表格內文;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2.0pt; mso-bidi-font-size:11.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ont-kerning:1.0pt;}
一般而言
,「喪失繼承權」的爭議通常是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各繼承人之間才會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過世」是繼承發生的原因,之前不會發生法律上所謂「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此爭議乃要其他繼承人能明確舉證,所以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之規定。要不然就是要被繼承人在生前比較積極的表達,以遺囑處理,避免無謂爭端。
x
1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9-12 00:30 |
kino
級別:
小人物
x0
x183
分享:
▲
▼
不好意思因為查了法條(民法)中似乎沒有說明如果喪失繼承權必須一定要有法定程序,所以個人猜想
是直接喪失繼承權,而無庸向法院提出,這樣對嗎? (民事訴訟法中似乎也沒有規定)
1145條第1項
第1款是絕對失權,即不待被繼承人表示,即生失權效果
第2~4款是相對失權,可經由宥恕來回復
第5款是表示失權,須被繼承人表示,方生失權效果
x
1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9-12 11:12 |
NIMBY
級別:
小人物
x0
x70
分享:
▲
▼
原來如此,
"1145條第1項
第1款是絕對失權,即不待被繼承人表示,即生失權效果
第2~4款是相對失權,可經由宥恕來回復
第5款是表示失權,須被繼承人表示,方生失權效果 "
那假設甲因為第一款喪失繼承權,這樣甲之子女是否也失去繼承權?
謝謝兩位大大費思回答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9-12 18:48重新編輯 ]
x
0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9-12 18:27 |
ripper45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TW X-NON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表格內文;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2.0pt; mso-bidi-font-size:11.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新細明體;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bidi-theme-font:minor-bidi; mso-font-kerning:1.0pt;}那假設甲因為第一款喪失繼承權,這樣甲之子女是否也失去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
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x
0
[6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
2010-09-13 00:30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47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