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0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unbohous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耳垢的知识
耳垢的知识 

医师(台中市 耳鼻喉科) 

林小姐坐在诊疗椅上,气定神闲的说:我的右耳里面有一只小蟑螂,麻烦 医师帮我取出来。 

我用检耳镜一看,真的有一只小蟑螂静静的躺在她的右耳道中。 我很快的用小镊子将这只已经死掉的蟑螂取出,看她轻松的表情,我很好奇的问她 :发现有蟑螂进入耳朵时,你是怎么处理? 

林小姐说:我是学护理的,昨晚发觉有虫跑进耳朵时,赶快翻书查资料。 立刻按照书中所说的,右耳朝上,将沙拉油倒满整个右耳,维持了 5-6 分钟后,再将右耳朝下,让耳朵里面的沙拉油流出来,然后今天就来请医师将此蟑螂取出。 

看着 林小姐的优雅,不禁让我想起前一段时间,有位 张 太太,连闯十几个红绿灯, 直闯诊疗室, 直呼我要挂急诊!有蚂蚁跑到耳朵里面,痛死我了……。 

的确,当有虫虫误闯您的耳朵时,经常会让人座立难安,难以忍受。如果它恣意的叮咬,保证让您感觉耳朵痛的要命;如果它在耳朵内冲来飞去的,会让您感觉耳鸣;如果像蟑螂等体型较大的虫虫,更会让您感觉耳朵好像塞住般,听声音好像隔着一层东西。 

很多人直接的反应,就是拿棉花棒或手指来挖耳朵,试图将这不速之客给掏出来。但是,往往事与愿违,基于生物本能性的反应,当这些虫虫看到有东西由外而内靠近时,必定是惊慌的往更深处逃窜。这将让您更加的难过..于是您的动作更剧烈棉花棒也挖的更深,结果经常挖的外耳道皮破血流,甚至将耳膜挖破洞,但是虫虫仍然在耳朵内逃窜。 

这也难怪 张 太太要连闯十几个红绿灯来挂急诊了,因为这些虫虫快把她给搞疯了! 

其实,如果您记得这个简单的小常识的话,当半夜不幸遇上虫虫危机时,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您的耳膜没有破洞的话(如果您耳朵不曾流脓,听力又正常的话,通常耳膜是没有破洞的),首先躺下来,有虫进入的耳朵朝上,您可以将家中的婴儿油、 或者甘油甚至沙拉油,慢慢的倒入耳朵,直到整个耳朵充满为止。再让它泡个 5-6 分钟,然后将耳朵朝下,让倒入耳朵内的油,慢慢的流出即可。因为这些油可有效隔绝空气,耳朵内的虫虫是必死无疑,您就可好好睡个觉,等第二天再请耳鼻喉科 医师帮您取出这只虫虫。 

当然您也可以利用虫虫的驱光性,使用照光法─也就是拿一支手电筒,照着外耳道,等虫虫慢慢爬出来。 

这个方法通常花费的时间比较久,因为这些虫虫并不会 一 照光,马上就乖乖的跑出来,可能还会在您耳朵内试探性的晃来晃去,再慢慢爬出来。 

所以,您可能要忍耐一段时间,不可以因为蚂蚁在耳朵内爬来爬去,而忍不住又拿棉花棒去挖耳朵。 

根据多年的临床经验,我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就是会发生虫虫危机的耳朵,通常都是很干净的,耳垢很少的。 

经常有患者问我要怎样保养耳朵?我的回答也经常让他们很意外. 我常常建议我的患者,最好的耳朵保养之道就是不要管它,不要用棉花棒去清耳朵,不要用耳挖子去挖耳垢。 

耳朵不去理它,通常很少会需要找耳鼻喉科医师。但是如果对耳朵过分照顾的话,经常又挖又清,反而有可能因为耳朵出问题要找耳鼻喉科医师。 

很多人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耳垢很多,不挖会堵住啊?洗完澡或游泳后,耳朵感觉进水,不是要用棉花棒将水清干净吗?但事实上,人体的构造是非常奇妙的,耳朵本身就有自我清洁保护的功能,根本不劳您费心。外耳道持续不断的有耳垢分泌,而此耳垢也会自然的慢慢排出于外耳道。况且耳垢其实对外耳道有保护作用,除了有抑菌作用外,它也可以防止一些小虫误闯入外耳道中。 

耳垢经常挖的很干净,可能使外耳道的皮肤缺少油脂,而会干燥觉得搔痒。有时表皮挖受伤,可能引起细菌或霉菌的续发性感染,用棉花棒清耳朵时反而可能会将耳垢往内推,进而堵塞耳朵,影响听力。 

有时挖耳朵时,自己不小心或手被人碰到,误伤外耳道导致皮破血流,或甚至耳膜挖破,严重影响听力。



住商不动产-嘉义兴嘉店
05-2861168
www.junbohouse.com.tw
http://嘉义住商房屋.tw
嘉义房屋,嘉义房地产,嘉义不动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6 10: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96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