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11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s074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第77條
請問一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有沒有人能幫我解說一下,實在看不,懂感恩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09-01 13:45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喔,就是說文解字的問題。
分成三個部份來理解:
1.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累犯。(這邊就有兩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犯罪,可以吧)

2.於假釋期間或blahblah = 就是指,不管是在假釋期間、或是一部執行後赦免(以執行完畢論),五年內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者。這邊等於是已經關過兩次、犯過兩次罪了,但是仍然死性不改犯了第三次罪。

3.也就是在前述的第二次犯罪的那段期間,又故意犯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

等等畫個時間表來看看好了,我連累犯都用時間表來記憶。 表情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0-09-13 15:37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9-13 15:26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依據法務部來函解釋,(我忘了)
二.何為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1.初犯為輕罪,而累犯為5年以上之重罪者
2.初犯為重罪,而累犯為5年以上之重罪者
三.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1.也就是說第二點所言1及2之行為人在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四.結論:重點在於第二點,何為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初次犯罪為5年以上或以下皆可,
但累犯時(即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者),須犯5年以上之罪者,才合乎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第三犯須於第三點之期問內再犯5年以上之罪,才不得假釋,如為5年以下之罪,第三犯仍可假釋

例如:
1.甲犯竊盜罪,關7個月出獄後,
2.5年以內再犯強盜罪,關了5年後假釋出獄,
3.於假釋期間或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強盜罪或殺人罪(5年以上之罪)
4.甲為(重罪累犯中之重罪累犯),故不得再假釋,若甲第三犯為5年以下之輕罪,甲第三犯仍可假釋

知知為知知,不知為不知,是知也!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14 12:42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眼睛為之一亮,感謝派大星索隆大大,點破了我的某些困惑。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9-17 17:41 |
ks074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各位前輩,讓初學的我能够解決困惑~這條路上有你們真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09-20 00: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3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