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7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uiating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诉]..关于送达的问题
下列关于送达的叙述,何者不适当?

(A).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者,得嘱托外交部为之
(B)于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7-31 12:28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列关于送达的叙述,何者不适当?

(A).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者,得嘱托外交部为之

民诉法第144条,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者,得嘱托外交部为之。
(B)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得为公示送达
民诉法第149条第二款,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得依声请
公示送达
(C)送达于住居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者,得将文书付与不懂中文之外佣
民诉法第137条第1项,送达于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者
,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D)以上皆是

个人认为,答案为以上皆非。可能系出题者笔误。
至于不懂中文之受雇人,实务认为能通知受送达人
,即为该条所称之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受雇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31 18:16 |
aechenlu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sikad716
我同意你的看法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31 19:54 |
wuiating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之前法典我都翻了..就是查不出错在哪~

我原本也是觉得...好像是出题者笔误...但不敢确定

谢谢sikad716喔~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7-31 21: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6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