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0-06-27 22:17 发表的 [民法]/虚伪意思表示及无权处分:
99铁路高员三级..民法总则考题...
甲出资向乙购买A屋,并和丙约定,借用丙的名义,将A屋登记在丙的名下,
并明示丙不得任意处分A屋。丙将A屋出售给知情的丁,并办妥A屋的所有权
移转登记。请就此事实说明虚伪意思表示及无权处分的要件及效力。
.......
真买卖
乙
_________ 甲 乙 <-> 甲 真买卖
| 甲 <-> 丙 假登记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假 ※ 所以 甲:A屋
真正权利人 | 登 丙:A屋
登记名义人 | 记
真买卖 |
丁
_________ 丙
→ 无权处分
恶意 真移转
甲 <->丙 依民法第87条第1项 通谋而为之虚伪意思表示者,无效。
所以
甲仍为A屋所有权利人。
1) 甲 -> 丙
1. 民法第177条第2项 不法管理 - 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而为自己利益管理之。
2. 民法第179条 不当得利 - 无法律上原因之受益,致他人损害,成立不当得利,应返还其利益。
3. 民法第184条 一般侵权行为
4. 民法第767条 除去妨害请求权(涂消登记)及回复请求权(返还A屋)
丁 <-> 丙
丁丙间之买卖(债权行为),不因丁恶意或善意,皆为有效
但丙无权处分A屋,加上丁为知情之恶意第三人,故移转(物权行为)为无效。
其无法律上之原因,丁占有A屋,故依民法129、767请求返还A屋。
2) 丙 -> 丁
1. 民法第118条 无权处分 -> 甲不承认即无效。
2. 民法第179条 不当得利
3. 民法第767条 除去妨害请求权(涂消登记)及回复请求权(返还A屋)
3) 甲 -> 丁
如丙怠于行使上述之权利,甲得依民法第242条代位上述丙对丁之权利。
个人认为
有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甲丙并非共有权利义务,所以不能以对外关系来解释。
供参考,不一定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