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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25 06:58 发表的 : 警察甲之行为,可能构成杀人既遂罪。1.以客观论之,若非甲开枪击中丙方胸口,则不会发生丙死亡结果。故具有客观归责性以主观论,甲对死之死亡,能明知且预见其结果,并使其发生而不违背本意,故该当杀人罪构成要件之故意。再违法性论,甲杀丙,可主张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25 13:18 发表的 : 对丙:警戒使用条例(依法另之行为)/正当防卫对丁:没有必要性->减免责任但是我比较在意的事:不知何故打到丁,这可能有无故意过失存在的前提
下面是引用 upside 于 2010-06-29 13:43 发表的 : 这例 让我想到 多年前在台南一名女国中生 在6楼阳台观看警察办案但警察误开枪 此弹却因流弹 打到此女左胸 导致死亡我将当时新闻找出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20060219115900此案例当时我刚好下班经过 当时正在包围病患附近已经站满人 车辆都要绕道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