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詐30餘萬 76罪判15年
更新日期:2010/06/14 17:4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4/5/27gj4.html(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4日電)曾姓男子在拍賣網站上張貼不實3C商品出售資訊,4個月內騙得新台幣30餘萬元。法院認定男子犯下76個詐欺罪,合併判處他有期徒刑15年,若易科罰金,則須繳納540萬元。
現行刑法已改為一罪一罰,儘管曾姓男子所觸犯的詐欺罪屬輕罪,但因犯案數量多,因而被量處等同重罪的刑度。此外,刑法詐欺罪不得上訴第三審,若二審也認定有罪,屆時若不想坐牢,就得支付比犯罪所得多18倍的罰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32歲的曾姓男子有多項詐欺前科,民國96年底刑滿出獄後,仍持續行騙。他在民國98年間以經營網路拍賣為由,向多名不知情友人借用網路帳號、銀行帳戶,做為詐騙手段。
曾姓男子利用友人的帳號,於拍賣網站上分頭標售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等3C產品,吸引被害人下標匯款。曾男取得款項後,則以各種理由搪塞,不予交貨,短短4個月內,即有76人受騙上當,詐騙金額總計30餘萬元。
全案經北院審理,法官認定他犯下76個詐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若易科罰金則為540萬元。全案可上訴。9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