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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Eva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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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请问法律问题
「电磁记录」系刑法二二O 条第二项之「准文书」,若有人窃取他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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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6-01 23:28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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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ameflier.co...ib/a2.htm
请上该网站可能有您要的答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15:47 |
bearEva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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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喔~^^~
还有没有人可以针对这回答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6-03 22:32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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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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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

92年的修法理由:
本条系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时,为规范部分电脑犯罪,增列电磁纪录以动产论之规定,使电磁纪录亦成为窃盗罪之行为客体。惟学界及实务界向认为:刑法上所称之窃盗,须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电磁纪录具有可复制性,此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后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纪录之持有。因此将电磁纪录窃盗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有所扞格。为因应电磁纪录之可复制性,并期使电脑及网路犯罪规范体系更为完整,爰将本条有关电磁纪录部分修正删除,将窃取电磁纪录之行为改纳入新增之妨害电脑使用罪章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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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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