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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練習審判範圍和即判力
1甲被起訴犯殺人罪,法官認為是傷害罪,依刑法300條變更罪名,並依95條告知後,依法判決甲傷害罪,試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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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4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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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殺人與傷害本具備事實上同一性之法益,無論是社會基礎事實同一說抑或訴
 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說,皆不影響刑罰權之範圍,職是,即可適用變更法條
 ~至於林鈺雄老師說:應該著重於事實上認定行為人到底作到了啥?而非在
 法律評價上打轉

二1該本案單一性上依據刑訴348二項,有關係之部分(亦包含裁判上一罪
  之案件),以及刑訴387準用267條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最高院亦可
  審判,惟,此部分學說見界認為仍有準用370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原則;
  職是,最高院發回理由似有疑點之處乃其本可為全案(單一性)為之審判
  !
 2同一性案件,最高院審判案件,已針對事實上同一性案件有所疑議之時,
  為之審判不得影響事實之認定,否則應發回二審!!
 3對於既判例與審查範圍上,依據最高法院67年10次刑庭決議,就實體
  法上同一個刑罰權瑜裁判上不可分割之案件,以一部判決確定,他不縱未
  起訴(上訴)或不受理形式判決者,以一部判決確定而為確定,實務上非
  常至自傲的:物之擴張論
 4愚見認為,單一性同一性本為不必要之理論:
 (1)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依據最高法院88台非21判決本來就是
    成立數罪名,對一部判決確定另一部判決亦為確定最後才從一重執行
    ,而非為了一事不二罰須審判效力(既判力)及於全部,故為起訴效
    力及於全部(267),且他部為形式判決仍有既判理所即,況且他
    部非為有罪判決亦不符合有罪有罪不可分原則,雖然還有379第1
    2款前段罩著267,但實務上確實違背不訴不理原則
 (2)同一性案件,實務見解上新說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與就說社會基礎
    事實同一說,現今仍有適用之情形;惟,刑訴92年修正273條第
    一項一款及認定犯罪事實有無變更檢察官泣訴時所引用的法條,已經
    修成這樣實務還新說舊說,不如適用林鈺雄老師得見解~~
 (3)希望以往刑訴修正,能將單一性同一性之關係刪除掉,因為這樣就可
    以提早下課
------------->以上為胡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30 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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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在談,一事不再理與一事不兩罰的概念,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30 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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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只是我國對單一性同一性的運用雖然法理是如此,但制度上卻是矛盾,
一事部兩罰,一是案件同性確定行法玄行使的範圍,另一是單一性確定案件審
理既既判力所及之範圍!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5-30 17:20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30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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