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ad716
|
分享:
▲
按强制执行法 第 122 条 禁止执行之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为强制执行。
第 52 条 酌留生活必需物 I、查封时,应酌留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二个月间生活所必需之食物、 燃料及金钱。 II、前项期间,执行法官审核债务人家庭状况,得伸缩之。但不得短于一个月 或超过三个月。
第 53 条 禁止查封之动产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所必需之衣服、寝具及其他物品。 二、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债务人所受或继承之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之物品。 四、遗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礼拜所用之物。 五、未与土地分离之天然孳息不能于一个月内收获者。 六、尚未发表之发明或着作。 七、附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为防止灾害或确保安全,依法令规定应 设备之机械或器具、避难器具及其他物品。 上述皆为禁止扣押之债,即禁止查封(执行)之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