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40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數不動產抵押物拍賣
民法875-4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4-26 23:28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條是共同抵押權
舉例好了
甲向乙借貸一百萬元,丙及丁分別提供A地及B地為甲之債務擔保,嗣後
屆期,甲未償還90萬元,債權人乙請求拍賣A地(價值一百萬)及B地抵押
(價值50萬)

這題的丙丁擔保金額假設未約定,按875-2 I 比例分擔 100:50=2:1
丙擔保金額90 * 2/3=60萬   乙擔保金額90 * 1/3=30萬
簡單來說
甲債務人 乙抵押權人(債權人) 丙、丁共同保證抵押人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 (A地) 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 (丙),而抵押權人(乙)就該抵押物
(A地)賣 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A地賣一百萬,丙分擔額為60萬),該抵押
物所有人(丙)就超 過分擔額之範圍內(90-60=30萬),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另
一個共同抵押人丁)償還其供 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丁分擔額為30萬),並對該第三人
之抵押物(B地),以其分擔額(30萬)為限 ,承受抵押權人之權利(承受乙之權利,亦即得行
使抵押權,拍賣B地償還超過分擔額30萬之價金)。 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乙)之利益。

至於第二項就不在解釋了,依同樣方法帶看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6 00: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