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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契税与营业税4月20日立法院通过修正法条
中华民国99年4月20日立法院第7届第5会期第9次会议通过(公报初稿资料,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修正契税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三条条文

第 四 条   买卖契税,应由买受人申报纳税。
第 五 条   典权契税,应由典权人申报纳税。

第 十 三 条   I.第三条所称契价,以当地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之标准价格为准。但依第十一条取得不动产之移转价格低于评定标准价格者,从其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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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2 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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