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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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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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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民法選擇題問題
請問前輩

甲欠乙新台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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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0 21:53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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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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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是準物權行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生讓與之效力,而二九七條規定,是指未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並非讓與契約不生效力,故於同條第二項亦有補充規定,受讓人將讓與人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與通知有同一效力,
由此可知,此債權讓與並不以通知債務人為成立生效要件,而僅為債務人之對抗要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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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07:48 |
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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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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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清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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