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7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訴練習管轄
甲是海中動物鰻,被警出外勤在b縣捉到(由a縣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20:08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
1.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依題意所示
被警出外勤在b縣捉到(所在地)
甲之犯行為c縣(犯罪地)
住居所在d縣(住所、居所)
所以.b.c.d三縣之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第4條前段參照)
3.惟甲此時所犯之罪是屬於1.內亂罪。2.外患罪。3.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條但書參照)
所以高等法院法院也有管轄權
(二)
1.至於由a縣檢座指揮下.依刑事訴訟法第16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2.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
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3.依題意所示.如有急迫情形.a縣仍有管轄權
(三)總結.綜上所述
1.a.b.c.d四縣之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2.甲若犯1.內亂罪。2.外患罪。3.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條但書參照)
高等法院法院也有管轄權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bobby650310在2010-04-08 21:28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21:2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目是出於一個法律座談會,本來是針對搜索現在改為羈押!!
管見認為,針對被警出外勤在B縣捉到(由A檢座指揮下),應為
B縣法院為申請羈押之管轄法院~~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9 02:0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阿!!我記得沒錯的話是91年的台南地院法律座談會,而且是以搜索為題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9 10:1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為使回覆者有討論的感受,回應如下:本題兩個爭點
1,檢察官有無管轄適用問題?檢察官違反管轄規定之效力?即可否聲押?
2,犯人所在地是指起訴時或起訴前?若無管轄權法院做了准押裁定,效力如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9 18:49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看清楚題目

海中動物鰻.應該由逮捕到的b縣警察宰來吃才對.與a縣檢座共享才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0 17:0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個問題在很早以前,
鰻捉到之後以直昇機立刻送綠島,再統一由台東法院管轄准
羈押(那時在學校上課時老師批評時,真的不懂為何不可以如此)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0 18:15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4-10 18: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這個問題在很早以前,
鰻捉到之後以直昇機立刻送綠島,再統一由台東法院管轄准
羈押(那時在學校上課時老師批評時,真的不懂為何不可以如此) 表情


所在地以起訴時為準.自以該案件屬於法院為準.(院解3825.及48台上837參照)
(我參考周宜峰老師的刑事訴訟法P1-36頁敘述)


[ 此文章被bobby650310在2010-04-11 16:2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16: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2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