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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98原四 民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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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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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98原四 民法繼承
A、B、C繼承甲對乙之債權,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A、B、C之中任何一人為全部之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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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10-02-22 00:54 |
Singay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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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繼承甲對乙之債權,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A、B、C之中任何一人為全部之清償
(B)A提起訴訟請求乙給付,其中斷時效之效力不及於B、C
(C)A不可免除乙之債務,以免影響B、C之權利
(D)A、B、C各只能向乙請求給付三分之一的金錢
答案:A
請問以上各選項,出自哪一法條???
首先係針對"
繼承
"部分
民法
繼承編
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其次
"債權"
部分
民法債編
第273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答案 : A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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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10-02-22 15:10 |
kf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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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不是法學緒論,是原住民四等特考《財稅行政》的【民法概要】第5題
基本上這一年度的考題,有些題目怪怪的,應該是學院派的教授出的
感覺上不應該是(A)
請參考74 年 台上 字第 748 號判例
共同出賣繼承之公同共有遺產,其所取得之價金債權,仍為公同共有,並非連帶
債權,即屬單純之債權。而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受領公同共有債權,除得全
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應共同為之,無單獨受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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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2-22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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