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8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xupwo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法]-税务法规

林先生在98年有三次赠与行为,第一次赠与在3月赠于甲200万,第二次赠与是在5月赠与乙150万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3 23:00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林先生在98年有三次赠与行为,第一次赠与在3月赠于甲200万,第二次赠与是在5月赠与乙150万,第三次赠与是在9月份赠与丙100万。试问林先生在98年度第三次赠与丙时,应缴纳赠与税为多少?

赠与丙→100 万 x 10% =10万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4 01:12 |
小杰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次赠与未超过免税额, 不用申报, 第二次的,(200+150-220) * 10% = 13, 所以应申报 13;
第三次为 (200+150+100) * 10% = 23, 扣除已申报13, 所以为 10.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4 17:02 |
小杰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00+150+100) * 10%, 忘了打, 要扣220免税额啦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4 17: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9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