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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遺產稅問題 拜託會的人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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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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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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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遺產稅問題 拜託會的人幫忙解答^^"
請問,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但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被繼承人的配
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
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納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配偶先分一半的財產
剩下的在讓其他繼承人去分
這是比較沒問題的地方
有問題的是:
假設甲於97年死亡,但在96年贈與一棟房子給兒子
留下現金五千萬~
在甲死亡之後
這棟房子視同"被繼承人"的遺產 要課徵遺產稅
後來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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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
2010-01-18 12:37 |
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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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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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遺產稅問題 拜託會的人幫忙解答^^"
小的來試答看看,也請各位大指教。
首先,這個題目出不錯,該模糊得地方都很模糊,所以我想先做一下爭點整理:
1.假設甲於97年死亡,但在96年贈與一棟房子給兒子,留下現金五千萬~
這裡涉及民法1173條特種贈與的歸扣及遺贈稅法15條的視同遺產的贈與,所以甲贈與的原因可能會導致結果的不同。
這裡先假設甲贈與的房屋非特種贈與。
2.甲留下五千萬的遺產,配偶分一半,剩下兩千五百萬,再來就是兒子跟女兒去分。
這裡甲留下的應為婚後財產較為適當。有問題的是,甲贈與其子房屋甲妻可能有1020條之一的適用。
這裡假設留下五千萬的婚後財產,甲妻無財產,並主張1030條之1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甲妻得先先請求2500萬,甲子所得房屋之贈與因未滿2年,需視同遺產。
甲妻亦為繼承人,所以2500+2000=4500由甲妻、甲子、甲女三人均分,而非僅由兒子跟女兒去分。
另外財產分割那是總價值區分的概念,與是否拿到房子或現金沒有多大關係。
3.甲想贈與房子給兒子~如果說過世之後,兒子反而不能取得現金部份,這樣是不是有點不公平
因為當初甲贈與的時候並不認為這棟房子是他遺產的部份,也無法預知自己什麼時候過世~
這些都是情緒感觀的用語,現在既然要討論法律,這些感覺的東西就先放著唄,有空咱們再來看。
4.最後,涉及歸扣的學說、特留分來解決到底繼承人要分多少?
我想這題應該不是國考的題目,大大您大概也不會有興趣繼續瞭解!
如果大還是有興趣想知道,我想把題目的事實再描述清楚些,小的或者其他大大應該能夠提供您一個圓滿而滿意的答案。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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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18 13:20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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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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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丫, 真是謝謝sierfa的解說, 不過如果能請提問的in0022633把問題事實post 出來或是那一年的考題,會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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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18 14:51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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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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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妻亦為繼承人,所以2500+2000=4500由甲妻、甲子、甲女三人均分,而非僅由兒子跟女兒去分。
請問 2000是什麼??
那假設現在甲子的房子需要拿出來~再讓大家分~
應該房子就是被繼承人的妻子的嘛?
我想知道現金五千萬
還有房子一棟
應該怎麼分配??
妻子:
兒子:
女兒:
這題是我自己想的= ="
因為突然想到這問題~~~~~
麻煩大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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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APNIC |
Posted:
2010-01-18 21:25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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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萬的由來:
既然講由來,本來應該從很久很久以前....開始,但是為了節省版面,直接跳入主題~
這裡涉及的問題是甲贈與甲子的房子是否為特種贈與及『必須』視為遺產的贈與
前面假設的前提為:甲贈與甲子的房子『非』特種贈與,但依遺贈稅法仍須視為遺產的贈與
所以在計算遺產時,需『併』入遺產總額。
所以原遺產:5000/2=2500(扣除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
分配後遺產+視為遺產的贈與:2500+2000(A屋)=4500→應計算課稅的遺產總額
2.那假設現在甲子的房子需要拿出來~再讓大家分~應該房子就是被繼承人的妻子的嘛?
首先還要補充的是,4500萬不是繼承人分配的遺產額,還要扣掉遺產稅及其他等等。
遺產分配係以總額概念,所以分配方式可以如下:
(1)房子由繼承人三人共有,現金直接分配。
(2)房子由繼承人中二人共有,為取得房子部分繼承人以補償方式(例如現金的比例較高)分配。
(3)房子由繼承人中一人取得,取得房子之繼承人對未取得房子之其他繼承人補償。
.........以下族繁不及備載
3.我想知道現金五千萬,還有房子一棟,應該怎麼分配??
這裡的前提又模糊了,5000萬指的是甲死的時候的財產,還是遺產總額?
為了延續前面的題目,這裡假設5000萬是甲死的時候的『財產』。
所以:
(1)甲死亡時,婚姻關係消滅,甲妻得依民法1030條之1主張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
5000-(5000/2)=2500萬
(2)遺產總額:因為贈與甲子的房子未超過2年,所以需併入遺產總額:
2500+2000=4500
這裡認為贈與甲子的房子只併入遺產稅的總額計算,不影響甲贈與的結果
(3) 遺產課稅額:(以下以未計算物價調整為例)
得扣減項目(遺贈稅法17、18條)
免稅額:1200萬
喪葬費:100萬
甲妻:400萬
甲子、甲女:各40萬
所以,遺產課稅額:4500-1200-100-400-40*2=2720
(遺產稅計算過程省略,並已考慮甲贈與A屋之贈與稅抵扣遺產稅部分)
以新制遺產稅約需72萬
以舊制遺產稅約需600萬
本題死亡時為97年,故採舊制計算。
依遺贈稅法15條A屋併入遺產課稅僅為稅法上課稅之計算規定,不影響民事法上的贈與行為。
又本題已假設甲贈與A屋『非』特種贈與,故A屋仍由甲子取得
所以實際分配額:4500-2000(A屋)-600(遺產稅)=1900
應繼分:依民法1138條由繼承人平均分配:1900/3=633.3
特留分:為應繼分1/2:每人633.3/2=316.6
所以
(1)甲妻:633.3(應繼分)(未低於特留分〉
(2)甲子:633.3(應繼分)〈未低於特留分〉
(3)甲女:633.3(應繼分)〈未低於特留分〉
當然啦,以上還有討論空間。也敬請各位大大指教
另外版大如想要繼續延伸下去,小的也是很樂意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01-20 19:4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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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19 10:13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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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題已假設甲贈與A屋『非』特種贈與,故A屋仍由甲子取得
所以實際分配額:4500-2000(A屋)-600(遺產稅)=1900
應繼分:依民法1138條由繼承人平均分配:1900/3=633.3
特留分:為應繼分1/2:每人633.3/2=316.6
所以
免稅額:1200(免稅額)+100(喪葬費)=1300→甲妻、甲子、甲女,每人應433.3
(1)甲妻:433.3+400+40(應繼分)=873.3+2500(夫妻財產分配)〈未低於特留分〉
(2)甲子:433.3+40+40(應繼分)=513.3+A屋〈未低於特留分〉
(3)甲女:433.3+40+40(應繼分)=513.3〈未低於特留分〉
少了1000元,就當我的諮詢費好了
這邊看不懂= ="
低於特留份~又是什麼意思?
(1)甲妻:873.3+2500(夫妻財產分配)〈未低於特留分〉
(2)甲子:513.3+A屋〈未低於特留分〉
(3)甲女:513.3〈未低於特留分〉
這是最後分得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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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APNIC |
Posted:
2010-01-20 10:23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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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遺產的問題,如果在考試上一般都只有考民法的部分或只考遺產稅的部分,
但實際上從被繼承人死亡到實際上辦理遺產分配取得是一連貫的、一氣呵成的事情。
所以從您的問題一看就知道不是考試的問題,原則上本題回到民法的問題作答,不考慮遺贈稅的問題。
之前加入遺贈稅只是要提醒並非依民法分配就能得到實際的分配額。
所這裡又要先講二個前提,
(1)計算遺產稅以前是屬於民法繼承篇的問題,可以從民法繼承篇找答案。
(2)由題目推論大大可能對於法律條文不熟悉,所以以下的用語以容易懂為原則,也就是說用詞會有詞義不精確的情形,不過盡量接
近原意就是了。
回到主題:
1.之前有提到,甲贈與A屋是一個問題點。
如果您對『特種贈與』沒有概念的話,請參閱民法1173條。還是不懂的話,可能要闢專欄說明,在此先略過。
應繼分:參考民法1144條
特留分:參考民法1223條
2.甲的『財產』分配的方式:
(1)甲妻可以先依照民法1030條分配『財產』一半:所以剩2500萬
(2)計算遺產稅:
甲贈與甲子的房子價值2000萬,併入遺產計算:所以2500+2000=4500
甲贈與甲子的房子有贈與稅抵扣遺產稅的問題,另有98年遺產稅法修法的問題,在此均略過,因為想知道的話,都必須另闢專題
說明。所以直接計算出應納遺產稅600萬
(3) 甲的繼承人可以分配的『遺產』:
因為『假設』甲贈與甲子的房子『非』特種贈與,也就是說送給甲子之後只有在計算遺產稅時要併入計算,但是不算遺產(這裡
可能有爭議,先依條文文義解釋來說明)
所以的繼承人實際上可以分配的遺產:
計算遺產稅的遺產金額-已經贈與出去的A屋-遺產稅=實際可以分配的遺產
也就是:實際分配額:4500-2000(A屋)-600(遺產稅)=1900萬
依民法1144條規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
所以每人分得1900/3=633.3(萬)
所以從甲留下的財產來看:
(1)甲妻:633.3+2500(夫妻財產分配)〈未低於特留分〉
(2)甲子:633.3+A屋 〈未低於特留分〉
(3)甲女:633.3 〈未低於特留分〉
從甲所遺留的遺產來看:
(1)甲妻:633.3(應繼分)(未低於特留分〉
(2)甲子:633.3(應繼分)〈未低於特留分〉
(3)甲女:633.3(應繼分)〈未低於特留分〉
以上重新答題,敬請指教。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01-20 19:4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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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20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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