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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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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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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考古題
question:我國憲法上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何者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相符?
A屬憲法保留之規定
B現行犯之逮捕屬法律創設之例外權限
C人身自由保障僅限於刑事被告
D違警罰法未牴觸人身自由之保障
answer:A
請問為什麼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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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ryan2018在2010-01-15 15:2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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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1-15 13:14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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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我國憲法上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何者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相符?
A屬憲法保留之規定
B現行犯之逮捕屬法律創設之例外權限
C人身自由保障僅限於刑事被告
D違警罰法未牴觸人身自由之保障
answer:A
請問為什麼不是B?
難道現行犯之逮捕不屬法律創設之例外權限嗎?→刑訴88: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憲8: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依憲法第8條之內容,可知,人身自由乃須依法定程序!而法定程序實屬法律保留給法律或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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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10-01-15 17:27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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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重要之政策不贊同時,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時,行政院得否移請立法院覆議?
憲法57: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增修第3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三項: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由大法官的解釋中(忘記第幾條),憲增修第3條停止原憲法第57條之適用,行政院可覆議之內容:僅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針針重要政策,則無法覆議!
當然,若是為「重要政策之預算案」之爭議,如何處理?大法官解釋,此為政治問題,非司法問題,故應循黨政協商程序,非由大法官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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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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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5 17:42 |
cherr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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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新世紀 |
Posted:
2010-04-12 13:49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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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我國憲法上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何者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相符?
A屬憲法保留之規定
B現行犯之逮捕屬法律創設之例外權限
C人身自由保障僅限於刑事被告
D違警罰法未牴觸人身自由之保障
answer:A
補充說明:
就釋字第384號:...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份,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就此敘述,原表示「行政行為,須依正當法律程序」,但就選項中,並無此內容,就以排除法之原則,排除BCD!
B選項,現行犯之逮捕乃依刑訴第88條之罪刑法定原則下,非創設之例外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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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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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2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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