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楼上大大
我小小个人管见其实比较认同所谓少数说
因为如果用审判权来分来界定我国是「二元」
那么军事审判权也应该加入才对啊
普通法院 行政法院 军事法院 那至少就是三元啰
何况行政实体或程序法其实多半准用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规定 名为行政法院实质上很大部份倾向民事法院的审判系统
此外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或律师惩戒委员会也已被大法官会议做出释字 表示其具有法院的地位与性质
无论是实质或形式 其实都不只所谓的「二元」
所以我赞成其实我国是一元多轨制
没有宪法法庭以形式或实质的宪法来审判
只有宪法下的司法审判
司法权的司法审判之下
再以事物的性质区分为 军事审判(基于军人与国家间特别权力关系而设)
民事审判
刑事审判(基于国家刑罚权的诉追与发动而设)
行政审判(基于国家与人民产生纷争,须有独立于国家行政权的公平法院居中立地位仲裁而设)
以及
因为公务员内部特别权力关系
与司法相关的特殊职业团体
应运而生的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
基本上
只有司法权一元
是广泛的司法权概念
并没有司法权以上的宪法审判,或者与司法权平行的行政体系的审判(这点从行政救济的流程是诉愿再诉愿之后,会进入行政「诉讼」,也就是司法权的范围,可以看得出来我国的司法权一元设计,司法权并没有把权力分给行政权行使,只有在前阶段尊重行政权的自我检讨与自我纠正而已)
管见管见
菜见还请各位大大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