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1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ab1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財政]98地方特考 - 規費性質
(B)40 以利益報償原則來看,規費具有下列何種性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基礎開發 | Posted:2010-01-02 15:03 |
ushine980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規費採個別報償原則
本著「受益者付費原則」針對目前政府所提供公共財和服務逐一檢討,未收費者考慮收費;
收費不敷成本者考慮提高收費標準,即依所謂「費用填補原則」辦理;==>我想才是成本價格吧!
如給予當事人利益甚大者,如執業執照,可以較大幅度的增幅增加其收費標準,即依所謂「利益報償原則」辦理;
至於一些特許規費,亦可基於政策考量,大幅調整。
2.至於租稅價格應是共同報償

部分截錄於行政管理論文選輯12輯(地方政府增加非稅課收入之策略)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09: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0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