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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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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對答案
A 甲男乙女為兄妹,甲收養丙男為養子,甲丙終止收養關係後,乙與丙結婚,其婚姻關係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我的想法 : 甲乙是 3等親  且輩份也不相同
   並不符法條綠字部份阿  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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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5 06:56 |
c090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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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男乙女為兄妹,甲收養丙男為養子,甲丙終止收養關係後,乙與丙結婚,其婚姻關係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這題題意有點不清楚~如果我會選效力未定(因為他沒說結婚有沒有登記)

若是結婚有去登記才會有效(民法982)

但是不考慮這點~只考慮結婚有效

甲丙收養關係已經終止 所以甲跟丙法律上已經沒有關係(沒有任何親屬關係=陌生人)

所以乙跟丙結婚-->有效

以上見解 有錯誤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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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5 07:55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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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法983的第3項,僅規定收養終止後,只有第一項的直系受限制.(終血沒有血親關係,但因為風俗不宜)
乙丙原來為旁系擬制血親,不是直系.所以就依983第3項,終止收養後可以結婚.(擬制血親姑弟戀?終止後無任何血親關係)(但在此則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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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5 08:57 |
shyulih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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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5 08: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民法983的第3項,僅規定收養終止後,只有第一項的直系受限制.(終血沒有血親關係,但因為風俗不宜)
乙丙原來為旁系擬制血親,不是直系.所以就依983第3項,終止收養後可以結婚.(擬制血親姑弟戀?終止後無任何血親關係)(但在此則放寬)


敝人對您的高見,不表贊同。請留意,民法九八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 …………
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該款明文規定,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雖『不在此限』,其前提係“輩分相同者”,始有不在此限之可言!
本件,乙丙原來為旁系擬制血親,問題關鍵就在於「輩份」、而非攸關直系不直系。當初兩人的「旁系擬制血親」之關係尚在時,即已因「輩份不同」、以致不能結婚;豈有因「旁系擬制血親」之關係消失,兩人間的『輩份』於剎那間變更為“相同”?
是以,在下意見:乙丙二人,婚姻無效。表情
以上不才之淺見,未必正確,但應該可以提供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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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5 20:0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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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本項的規定但書規定,是指收養關係還在時.不是第三項的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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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6 02:16 |
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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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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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男乙女為兄妹,甲收養丙男為養子,甲丙終止收養關係後,乙與丙結婚,其婚姻關係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1:0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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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12-26 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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