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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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II的書面和166-1的書面,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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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
實務上房子買賣要作所有權變更的時候,在地政事務所都會有制式契約書給你填寫 然後依該契約為物權變更登記,例如上面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也是 這個是給地政事務所登記用 這就是現在758 II所規範的 但舊法時,也有人說這是不動產債權契約要式性規定,而非不動產物權契約 為杜爭議,直接修法,於758II強調之,告訴大家這是不動產物權契約要式性規定
但是你跟人家買賣房子,你通常還會跟對方簽立"買賣契約書" 這個契約就不是要給地政事務所登記用, 而是買賣雙方的債權契約, 然民法規定契約以不要式為原則,並沒有限制說要有書面,理論上,口頭約定也屬契約 就是因為這樣 所以當年邱師極力主張,要將不動產債權契約改為要式性,並經公證人公證,以杜爭議 因此166-1第1項誕生,惟需公證人公證,與現實情有間,故於同條第2項定有擬制成立規定 並於施行法規定166-1尚不生效.所以實際上166-1還沒生效
166-1 不動產債權契約要式性規定 758II 不動產物權契約要式性規定
看你很認真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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