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96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飛上青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行政法]歷屆考古題數問(96~98)PART2

還是一些行政法問題
分兩部份來問
佔到版面抱歉了

感謝回答的大大們
已解決題目會改用紅色字體
懇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97身心三
A2、學生不服臺北市私立中學的學校退學處分時,應向下列那一個機關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 臺北市教師會
-----------請問答案如何判斷?私立中學的上級不是教育局嗎?又改成公立學校答案有不同嗎?

抱歉我的理解力不夠...
這題還是有疑惑
為什麼台北市『私立』中學是台北市設立的學校呢@@?
難道不服台北市各級學校的處分,訴願都歸台北市政府嗎?

訴願管轄好難懂@@



98公路升資(員晉高)
D3、甲具有我國及美國雙重國籍,依法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擔任下列何項職務?
立法委員 檢察官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國立大學校長
-------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12-22 22:30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12:39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7身心三
A2、學生不服臺北市私立中學的學校退學處分時,應向下列那一個機關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 臺北市教師會
-----------請問答案如何判斷?私立中學的上級不是教育局嗎?又改成公立學校答案有不同嗎?

這題重點在於"臺北市私立中學"是屬於臺北市設立的學校


97基警
C40、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提供必要資訊而被拒絕時,應提出何種訴訟來主張救濟?
公益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請問為何不是B呢?請求被拒絕不是行政處分嗎?

行政訴訟第8條...給付訴訟是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提供資訊"...提供資訊為非財產上之給付,且提供資訊應該是屬於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1 15:03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8公路升資(員晉高)
D3、甲具有我國及美國雙重國籍,依法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擔任下列何項職務?
立法委員 檢察官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國立大學校長

國籍法10: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法院組織法66:檢察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故答案為D。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11 16:13 |
vinsem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3、甲具有我國及美國雙重國籍,依法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擔任下列何項職務?
立法委員 檢察官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國立大學校長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款第2款雙重國籍者不得為公務員,但會因此排除特有專業人士任職公職之弊,
因此國籍法第20條有除外條款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國籍法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
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09-12-11 16:13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7身心三
A2、學生不服臺北市私立中學的學校退學處分時,應向下列那一個機關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 臺北市教師會
-----------請問答案如何判斷?私立中學的上級不是教育局嗎?又改成公立學校答案有不同嗎?

高中以下的各級學校之主管機關皆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請參高中教育法、國民教育法)
大學以上的學校才是教育部
私立學校為行政委託,意即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2 08:57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C23、下列有關國宅買賣事件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主管機關就申請者中決定何者具有承買資格,具有公權力屬性
主管機關與具有承買資格者簽訂買賣契約,屬於私法關係
所有人將國宅非法使用,主管機關依法收回該住宅及基地,此類「收回國宅」之決定具有公權力屬性
政府出售國宅的行為屬於「行政私法行為」
-----------請問C錯在哪呢?

針對國宅之申請與使用,其有行政法與私經濟行政兩個領域,
其一、國宅之申請,須符合主管機關的資格申請,故適用行政法之相關規定,而具公權力。
其二、國宅之使用,在主管機關審核後有資格之民間,與政府發包民間企業,所成立的契約關係,為私人契約行為!

國民住宅條例21: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非法使用。

C選項文字敘述:此類收回國宅之「決定」具有公權力屬性→依國民住宅條例21,須經「法院裁定」,非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錯在此!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18 15:5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6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