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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行政执行1
行政执行法第9条1项之决定,义务人对执行命令,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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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9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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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小的(Q语录)为国考准备之行政法笔记,因字数均控制为700字以下,或有疏漏,仍请达人不吝指正 表情

人民对于行政执行行为不服,依行政执行法所规范的救济途径有二,兹分述如下:
(一)声明异议:行政执行法第9条第1项规定:「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至于对异议不服,是否能提起行政救济,其情形有三:
1.在法律明定行政执行行为之特别司法救济程序之前,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该直接上级主管机关所为异议决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至何种执行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何种类型之行政诉讼,应依执行行为之性质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来为个案认定。
3.行政执行措施具行政处分之性质者,仍应依法践行诉愿程序。
(二)提起国家赔偿:行政执行法第10条规定:「行政执行,有国家赔偿法所定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之情事者,受损害人得依该法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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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09 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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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
1行政执行程序是否为行政程序?
2行政执行之行为其公法上定性:行政处分,事实行为,程序行为,>
3系争9条之声明异议,为程序法之特别救济途径.
甲期实务:为排除其他救济,故仅能依9之声明异议
最新实务: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第3次决议
1,基础处分,本即行政处分.
2,行政执行为之处分,为程序行为,依声明异议
3,唯参考释384(有法文依据排除实体救济,依然违宪),则9并无法文明定,故不能排除其依他法之救济途径.
管见:行政执行虽为程序行为,为其迅速,以声明异议,但若侵害实体权利,依实体法另有实体救济,亦可提起.唯原则,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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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0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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