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于 2009-12-03 23:45 发表的 :
甲透过使者乙,向丙表达以A物为标的之买卖意思表示。
因使者乙在传达这个意思表示时有所误认,传达给丙时变成B物,此即属传达错误之类型。
在社会上有许多担任使者的角色,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个机构。常见的有快递公司、邮局、邮电机构等等。
补充说明:使者不同于代理,代理人能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但使者不能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个人浅见,请参考!!
谢谢楼上的大大回答哦
可是我的问题不在于「传达错误」的概念
我想问的是
传达错误所指的「非故意」的意思传达错误的法律效果类推一般的错误
那一般的错误的法效,表意人若要撤销,要件之一在于要「无过失」
惟传达错误,若使者自已的是「过失」
依民法第224条,视同表意人之过失
由上观之,
传达错误的「非故意」,若非故意,则是「过失」?!
那传达错误的得撤销的「例子」…有这个可能吗?
若有这个可能,可以举个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