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6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pcbb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扶養問題 未盡養育 臨老卻要求撫養
A父年少輕狂四處遊蕩 生下四名子女 依然在外遊蕩 直到 A母買房子之後才搬回同住
而A母往生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08:17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這部分,要修正了(就是還沒)
1.要
2.就是刑法一般遺棄罪(管見295 ),如果致死,這裡通說----殺人罪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12-01 10:1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01 09:10 |
xs968sx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小孩出生、年幼又沒有帶給父母財富、快樂(反正就是帶父母有形無形的好處啦),還要費時費力的去照顧,偶而還會調皮搞破壞,不知道有沒有父母就說「真是拖累」,所以就棄之不顧的,而被認為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2-01 09:1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父母就說「真是拖累」,所以就棄之不顧的,而被認為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無仇不成父子,無冤不成夫妻
可見台灣人對人與人的身份權是有一般的覺悟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01 09:37 |
alex082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愚見 敬請指教
題1 依現行法民法親屬編第五章 第1117條第二項+第1114條
  不因A父因花光錢財而有無謀生能力之限制,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仍應負扶養義務 。
題2 題中依現行刑法第15條第二項+第294條第一項+第295條;
    如因子女不扶養而致有使A父有生命危險者付防止發生之義務(子女成立不作為犯);對其父A生存之必要有輔助養育保護者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因A父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行至二分之一。


[ 此文章被alex0821在2009-12-01 10:58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2-01 09:55 |
fornaz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新修正草案內容給你參考

受虐、家暴、遺棄之子女免扶養「不是」之父母─行政院院會同步通過民刑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8 年11 月5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檢察司

法務部所擬具「民法」第1118 條之1 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第294 條之1 及第295 條修正草案,即負扶養義務者於幼時遭受扶養權利者家暴、性侵或遺棄,將可減免民法扶養義務,並阻卻刑法遺棄罪成立,經98 年11 月5 日行政院第3169 次院會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關於「民法」部分

本次民法第1118 條之1 修正草案係將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舉例來說,父母曾經拳腳交加施以凌虐、性侵、甚至持刀恐嚇未成年子女或其直系血親,或者無故離家出走將未成年子女任意棄養不顧等,未來子女成年後如仍由其負完全扶養義務,顯不符國民之法律感情,爰由法院視個案有無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是子女曾經家暴或毆打父母,子女未來仍應負扶養義務,自不待言。

至於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卑親屬時,則不適用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規定。舉例來說,某知名童星收入頗豐,卻因長輩溺愛對父母頤指氣使、拳打腳踢,父母如果可以向法院請求減免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與未成年子女利益顯有未合,爰明文排除之。

二、關於「刑法」部分

本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294 條之1,另配合第294 條之1 之增訂,修正第295 條之用語。係針對因無自救力人先前實施侵害行為人生命、身體、自由之犯罪行為,例如無自救力之人前曾欲殺害行為人,或對行為人為性侵害犯行,或對於行為人的生活棄之不顧,卻因年老身殘即反過來要求行為人負擔照顧責任,甚至訴諸刑罰規定,顯然有失衡平,亦與國民法律感情不符。因此為符合社會輿情,並配合民法親屬編扶養義務之修正,爰於刑法第294 條之1 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使行為人不因未為無自救力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而負遺棄罪責。但行為人積極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仍不能阻卻遺棄罪之成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19:38 |
gpcbb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各位的解答
只是越發感想
當社會公理正義被法律所掩蓋
保障的不是人權
墮落的卻是道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08: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4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