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lueeyesjj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98民法選擇考古題解惑
Q1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債權人為債務承認之表示,其效力如何?
A.時效中斷 B.時效不完成 C.拋棄時效利益 D.承認無效
答案:C
想法:看不太懂題目的意思.它是說時效完成,債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
但因為他表示"承認"(表示仍會返還債務),所以因此而拋棄了時效利益嗎?

Q2
甲撤回原授與乙之代理權後,乙卻仍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且無過失之丙締結契約,則
何者正確?
A.甲得否認代理行為之效力 B.丙僅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丙不得撤回其締約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分科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3 22:50 |
badyalo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2
A.民107:代理權之限制與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A就錯了D就對了
C.民171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相對人於本人為承認前,得撤回.
所以甲沒承認時丙可以撤回
至於B我是看到"僅"就覺得是錯了@@有錯請指正
Q1.Q3以我現在實力無法幫妳XDD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4 10:17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針對Q3,提出在下的看法:

A.此為物上代位權之規定,依民881: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故甲對A所得之「權利金300萬」,有優先受償權!

B.本案即使為協議分割,B、C、D、E 仍得於分割協議成立時當然取得各土地之單獨所有權→題意中,「當然取得各土地之單獨所有權」,此敘述會有爭議!即協議分割,可為全部或部分分割,若為部分分割,則還是會有「土地共有」的情形發生,不一定各人單獨所有土地!

C. A 若未由B、C、D、E 向自己給付價金,A 僅可向B、C、D、E 起訴,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民824第二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若不給付,A應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至他人受損)向B、C、D、E,請求損害賠償。
因A與BCDE,非債權、債務關係!實為共有人之關係!

D、依民824-1: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故為正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1-30 18:00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債權人為債務承認之表示,其效力如何?

所謂「時效利益」是指債務之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抗辯權,但債務並無消滅。
例如:買賣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起六個月或自買賣行為起五年後,消減!

由其選項來看,
A.時效中斷→時效完成,故不對
B.時效不完成 →時效完成,也不對
C.拋棄時效利益 →債務人有權抗辨權利,但可單方拋棄
D.承認無效→承認有效,因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若債務人為給付,債權人有受讓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1-30 18: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6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