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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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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的問題
甲攜帶五歲的小孩乙參加公司舉辦的戶外踏青活動,到達目的地後,正當大家忙著生火烤肉時,甲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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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0:5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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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手是殺人行為的實現.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07:1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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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不作為犯.放手是危險前行為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0:41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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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和不作為同時出現時?評價上論作為即可.(競合論中的法條競合,後面的不作為就免論了)(在此是同一法益,才如此)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0:5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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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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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從溺死的角度去看.小孩子的死是因為甲的危險前行為與
不履行救助義務.始判斷為不作為犯.縱手段乃為積極之下.惟
其結果乃為消極發生EX.54年第4次刑議的故事....

最高法院54年刑議:

決議:
設有卡車所有人某甲,兼司機某乙之助手,並無駕駛執照,某日駕駛該車
不慎,將行人某丙撞傷倒地,因身無分文,不能送醫救治,遂將其載往某
乙住所,告以肇禍事,某乙意圖脫卸某甲之肇禍責任,乃商得某甲同意,
由某甲將某丙扶持登車,某乙自行開往市郊某國校附近停車,共同將某丙
抱下,使其平臥候車亭木椅上,並將其所帶雨衣草袋等放置頭邊,一同開
車離去,任令流血不止,不予急救,終因延誤多時,無可挽救,不治身死
,依此事實,某甲除應負過失傷害罪責外,其嗣與某乙共同起意以原車將
受傷之某丙送往市郊安置於候車亭內,一同離去,某丙因傷身死,應負消
極殺人罪責,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處斷。 (同乙說
)

意見:甲說:認係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遺棄致死,應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二項處斷。
         乙說:應負消極殺人罪責,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
         一項處斷
-------------->以上近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12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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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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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題,看起來甲並沒有認為一開始掉進水裡的小孩是乙,
這樣應該只是單純的救助行為,而不能認為其背負保證人地位,

就算是甲心想會不會是我的小孩乙掉入水中,而誤以為自己有保證人地位的存在,
但實際情形卻是丁掉入水中,而甲也去救了,這應該履行了救助義務。

所以,接下來放手的行為,應評價為故意殺人的作為,
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應該吧,我是這麼覺得啦??!!


[ 此文章被vincent0818在2009-11-16 11:3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2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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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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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有人寫作文章(忘了在那)
1放手是人類行為
2人死
3著手採風險已使因果發生不能控制
....
故意殺人即遂罪.
.........
若評價:
不作為,不救助,是在放手(同時有不救的意思而放手),評價後來不去救?等於前有放手的殺人著手(危險前行為),後有不作為的不救而殺人.
還是以放手來評價較好.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41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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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的前段,可以說是一堆騙人的,不要被誤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2:59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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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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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1
我看了天下父母心後,覺得有美對雷雷本來沒有救助義務,但卻自願承擔
但有美故意放手使雷雷跌落,如雷雷身亡,有美應該是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表情
因此甲對丁本無救助義務,但甲卻自願承擔,放手為其作為義務的開始
甲應救助而不救助,為不作為犯

如果講錯的話,再上來煙滅證罪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16 22:46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6 22:20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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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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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手的行為,應該評價為
"既存風險的升高",而討論作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7 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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