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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遗产特留份问题!
各位懂法律的先进,请帮忙回答此问题,谢谢!

有一位朋友,他在美国及台湾都有财产,而他本人没有结婚单身
父母兄弟姊妹都长住美国。
前几年,他被他在美国的兄弟姊妹合起来告他遗弃父母,因为他大部分时间都在台湾工作。
可是说穿了,也只是为了钱,他父母所有支出费用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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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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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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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问题之前,可能要先解决国籍跟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吧?
这是国际私法的问题吧?
国际私法的问题之后,可能面临遗产税及赠与税问题,这是税法(公法)的问题。
然后才有遗产分配的问题。
看来这个要处理到遗产分配的问题,可能在法律程序上还要排队排好后面吧!!

以上为个人看法,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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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0 12:51 |
leoch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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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于 2009-11-10 11:13 发表的 遗产特留份问题!: 到引言文
留下遗嘱希望将全部财产留给他女友继承。不想再分给他在美国的所有家人。
而他在美国的家人得知他去世的消息后,也赶到了台湾
开始进行遗产转移到他们手上的动作,也就是要告他女友。
请问,根据以上事实,台湾法律中的特留份还适用吗?
是不是一定还要保持一定的比例给他家人呢?

不是"遗嘱"为大吗?
如果是我,我要给谁,就给谁,不是吗?
难道,就因为是"家人",就还要硬分给伤害自己的人吗? 表情

BTW,要是她的女友是"老婆",而不只是"女朋友"的话,就不会有这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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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国外遗嘱是最大,我们还有特留分问题,涉跨国又更麻烦,不相信看王家的遗产纠纷就知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1-10 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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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很大,但毕竟只是个人意思表示。
税法关系到国家公权力,是不是应该比个人意思表示更优先呢?
国家公权力再怎么大,应该也不会管到别的国家的事吧?

不过遗嘱真的很大,是相对的大,不是绝对的大!
至少特留分就比它大~~

以上为个人意见,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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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0 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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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美国的财产,之前的弃养官司中已经判决他在美国的财产要全数给他家人。
现在有问题的只有台湾这边的财产。
所以,应该只会在台湾提告。
依造上述回覆,看来特留份是逃不了的了!
若根据之前弃养的官司采用民法第1145条,「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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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1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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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于 2009-11-11 08: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他在美国的财产,之前的弃养官司中已经判决他在美国的财产要全数给他家人。
现在有问题的只有台湾这边的财产。
所以,应该只会在台湾提告。
依造上述回覆,看来特留份是逃不了的了!
若根据之前弃养的官司采用民法第1145条,「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有用吗?
容我借题发问一下:

如果是以下两种情况呢?

1. 要是他的女朋友是老婆呢?

2. 要是他的遗嘱是给"慈善机构"呢?
PS: 总比留给"伤害他的人"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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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1-11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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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chen 于 2009-11-11 20: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容我借题发问一下:

如果是以下两种情况呢?

1. 要是他的女朋友是老婆呢?

2. 要是他的遗嘱是给"慈善机构"呢?
PS: 总比留给"伤害他的人"好吧.


依造目前的法律来看
如果身份是「老婆」应该就有可能可以拿到遗产,但还是会有特留份的问题。
要提出证明,被继承人有伤害或侮辱情事,我看很难提出来吧!
就算将来到法庭上说出来此事实,但是该案件是判输,看来也很难逆转胜!
所以,就算他的遗愿是不给他家人,看来是不可能了!
现在就走一步算一步吧!
反正能帮的尽量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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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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