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esolate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闲话家常] 帮我看看吧!现行考铨


写给老师改,就也贴出来请大家给点意见吧!(想听听不同的声音)


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任用法)相关法制所定,现职委任公务人员欲取得
荐任官等任用资格,兹将其分述如下:
()依法考试及格
  1.升官等考试及格:
 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十五条规定,委任升荐任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
     等任用资格。查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四条所定,具有法定任用资格(
     以技术人员任用之人员、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之人员)现任相
     当于委任第五职等人员三年以上,已叙委任第五职等本俸最高级者。
  2.现行公务人员法制中,尚非不许现职公务人员应依公务人员考试法(以下简称
     考试法)所举办之考试,亦无明文限制之。职是之故,现职人员亦得依考试
     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任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制所定,经高等
     考试录取并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取得各该荐任官等任用资格。
  此依法考试及格者,其升官等职等悉依公务人员考绩法规定,并无加以限制。
()依法升等合格
  依任用法第十七条所定,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现任委任第五职等本俸最高级之
  人员,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经荐任升官等训練合
  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但前述人员,仅许其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晋升至荐任第七职等为限,倘若,前述
  人员具硕士以上学历者,实任荐任第七职等职务,最近五年年终考绩四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担任荐任第八职等以下职务。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9-11-05 23: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5 23:09 |
cluad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条号请统一格式
要就以xxx第一条
不然就是xxx第1条
内容只要说明清楚就好大致上通顺
小的才疏学浅只能这样给你意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5 23:29 |
desolate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噗!打太快...没注意!谢谢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5 23: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