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c選項 國籍法§20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 . .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在還沒被發現出來時..可以放棄外國國籍...可以登記參選~如被發現者~依上列處理方式~
d選項~ 依照公職人選選舉罷免法§24 第七項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故 參照同法§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另外 再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0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所以~他沒辦法參選總統或者副總統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9-10-21 09:00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詳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