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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x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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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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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話家常] 血和淚的教訓
昨晚下課後回家,剛下過雨的地上,可以看到有漸漸乾掉的樣子

騎著小勾引 前方有位台客兄 左搖右晃的 我想加速從左方超過這製造風險的源頭

就在我的前輪要過車時 台客兄突然向左晃

左煞,後輪打滑,然後在地上滑了近12公尺
(事後有回頭看滑行距離)

快速起身 把還在噴氣的小勾引牽起 掃描過全身有無重大傷痕
(這過程 台客兄停下觀察及其他商店住家沒有人出面詢問或提供幫助...寒...)

我向前質問:"騎車友人向你這樣搖搖晃晃的嗎?!"
他回答:"我有撞到你嗎? 是你自己技術不好的!"

我想說的說完就回頭了 畢竟是我的小勾引不爭氣的打滑
換台客兄不滿了 嗆聲說 要不然你想怎樣 你是想怎樣 想怎樣你說啊 你到底要怎樣啊

快速想過一切的可能性
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因為無法彌補我的傷害
無法主張緊急避難 因為是我的車打滑
很想抽出包裡的伸縮棒 給他個幾下 但是圍觀的店家 加上路口的監視器讓我的手一直伸不進去包裡 只好很庶仔的繼續發動小勾引

還好台客兄也是個怕事的庶仔,吠個幾聲見沒回應就閃了 大概也是怕事吧

回頭檢查 除了手臂上有擦傷 大腿有撞傷 手掌心竟然沒事 褲子沒破 小勾引終於發動 真是萬幸
這又想說個經驗 騎車安全帽要帶 最好還帶個背包 因為在滑行的時候 都是背包在保護我的背,還有時間看到後面的車子 然後做出反應
這也是為啥衣物的損害至最小

就當是我今天說些不尊重那臥軌的先生的話的報應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8 19:36 |
tox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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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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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參考
下面是引用 serialkl 於 2009-10-08 20:00 發表的 參考: 到引言文
可以主張對方有危險駕駛的嫌疑啊
因此讓人受傷或損失財物
不管對方有無撞到你
因對方過失行為而造成你的傷害
在法律上是賴不掉的
而且對方可能還有肇事逃逸的責任
就看你要不要驗個傷拿個驗傷單後去備案而已

天底下沒有什麼人、什麼事是不能告的
只是要找到適合的法律條文告對方

謝謝回應

可見的我對法律的見解還是不夠

當時我離P所大概800M左右 應該可以在報案3分鐘內有P趕到
但是依照我對P的了解 這種沒有傷亡的報案 結果都是無疾而終
了不起趕來的P給台客兄張未戴安全帽的500元就這樣

依我的情況來看如果真的上法院只有上民事庭才有可能 但是損害賠償低到不行的情況下應該是不用開庭直接和解吧

但如果說今天台客兄 有更進一步的表示 我想應該就會有討論的空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8 21:03 |
firstnoe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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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記得凡行事都要小心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8 22:12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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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二樓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你能舉證...再來談!

動不動就想提告~
唉~沒事!我無言以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9 00:34 |
tox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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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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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desolate0 於 2009-10-09 0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二樓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恕刪~~
[quote]
這位大大
不甚懂你所謂的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指的是說我方舉的證明 是單一角度的看法 所以會在客觀的違法性上被破解?
可否再多解釋一點你的見解??

或許另位大大也是辭簡意骸?
雖然我也是有點認同
"天底下沒有什麼人、什麼事是不能告的 只是要找到適合的法律條文告對方"
依我見解還要加上 "合適的證明 還有對方對法律的認知"

必竟 兩個拿大砲互轟的結果 就是兩敗俱傷

畢竟 "無法律,無刑罰" 不是這樣理解的嗎? 既然要循法律途徑解決當然是要對法律有所了解
總比自力救濟的好吧至少我承認當時的我曾想過伸到包裡抽雞絲
才可以避免,才可以自保

我到這裏來抱著學習的態度 希望各位能不吝賜教 歡迎討論
謝謝各位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9 02:08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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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回五樓
你憑什麼?
...加速從左方超過!端是所選擇之行為,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供代替
...技術好...無暇略述
對方之心素?體素?
我方之心素?體素?...請自為斟酌
只是要找到適合的法律條文告對方...對!故請針對係爭之案件提出具體之事証及適用之法條,而非似是而非...
如:危險駕駛的嫌疑...證據你先拿得出來再來談、過失行為...以法有明文者為限且他有過失何解?
若不懂!請至北院一樓門口櫃台購買一份訴狀、填寫完畢即可明白

回六樓
只要有舉證就可以...那請針對上述之案件提出有利之事証
哈!實乃似是而非...恐有討論之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10-11 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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