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請問王富商遺產爭奪戰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37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to_edgar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x
0
[求助] 請問王富商遺產爭奪戰
裡面的三房 它是如何以什麼身分去分得遺產 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9-23 20:09 |
gto_edgar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
@@"請各位精通民法的先進們指導一下 感恩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9-27 19:26 |
≡櫻桃≡
級別:
初露鋒芒
x7
x1006
分享:
▲
▼
小的淺見以為:
三房的子女養子女,身分與婚生子女同...
如果單就三房本
身的話,因
為民法只保障配偶,也就是不保障二房和三房,
所以我想,除非是王富商的遺囑內有為她們做遺產的分配或信託,
否則三房想單就我國民法規定分得遺產應該是沒辦法....
=========================================我是分隔線!!
剛剛替大大查了資料,
原來王富商並沒有立下遺囑(只是我不懂他為什麼沒有立....),所以沒辦法走遺囑這條路,
惟,王富商與三房乃是民國46年舉行儀式婚,
所謂重婚,就是指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中,
夫妻一方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民74年6月4日前的重婚,依修正前舊民法992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結婚當事人、
當事人之配偶、當事人之親屬及家長均屬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號)『得』向法院撤銷
重婚之結婚,未撤銷前
重婚之婚姻關係仍存在,在前後婚姻之當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
(司法院院字第1210號、1213號)
所以依舊民法992觀之,僅是予以撤銷婚姻,並非如現行法規定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再依民法親屬編
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溯及既往,故,如未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的話,重婚關係仍存在,
致使前後婚姻關係之當事人均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
既然確定了婚姻關係,那麼論及遺產的分配上可能會採兩種見解:
(一)1.依我國民法現行規定,信託上的管理屬於信託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王富商可以在契約內容
訂定自己信託的財產管理部份,由自己選定的信託管理人來操作,所以三房可以操作這部份。
2.現行民1138規定是『配偶』,基於一夫一妻制下,二房三房可能要先打確認訴訟來證實前面講的
那一段,向法官爭取配偶之地位才能論及財產分配與繼承。
(二)我國民法多繼受於德、日,依照兩國學說的通說,均採『事實上夫妻』─
共同生活戶的共同生活之人
故可直接適用配偶之地位。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9-28 09:2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回覆^^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x
1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9-27 20:47 |
viki4458
級別:
小人物
x1
x88
分享:
▲
▼
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以下的網站
這位板主是志光的老師,但是我不清楚他的藝名
根據老師的內文,寶珠姨跟永慶伯當時的婚姻應該是有效
只是訴之利益恐怕有爭點
http://www.wretch.cc/blo...r/26219640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補充^^
《孟子·告子下》:「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x
1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9-28 00:01 |
gto_edgar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很感激各位先進,不煩撥冗指教 使小的能夠理解能夠讓思緒清楚
很感謝你們 另外感謝下面的朋友回覆這個網址 使小的很受用 感謝你
x
0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10-06 14:40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1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