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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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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题-债编

Q1:民法第226条第一项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生一方支给付不能者,其危险依规定事由何人负担
(A)由债权人负担 (B)由债务人负担
(C)由标的物所有人负担 (D)由债务人跟债权人共同负担

ANS:B...不懂?

Q2:有关免责之债务承担与保证契约之叙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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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提问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10 16:02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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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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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题目条文引错!应该是民法第266条。又在一般债之关系,给付危险是由债务人负担。
Q2
(A)免责之债务承担并无变更债务之同一性,仅使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债务因而移转,由新债务人负清偿责任,为准物权行为(处分)。保证契约系代负履行责任之契约(负担),其主债务人之债务不因有保证人之故,而失其存在,为债权行为。
(B)免责之债务承担得仅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保证契约仅得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订立。请看清楚选项!前者是“得仅“后者系“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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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10 17:5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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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危险   原则上指的是价金危险负担   也就是指373的危险负担分配

2.在买卖契约来说就是指还能不能拿到价金的意思
比如在本案 债务人已经不能给付该物   由于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所以债权人不必付价金给债务人
因此价金危险是由债务人承担 也就是指拿不到钱的危险 在规范上就是说已没有要求对方付钱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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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10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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