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试试看喔~~
上一班列车没跟上....看到大家讨论成这么热烈,我想玩的时候好像已经告一段落了
本题的争点在于B成立障碍未遂亦或中止未遂,以及C是否具备保证人地位的讨论,析述如次:
(一)B对A之杀害行为应该当刑25之障碍未遂而无刑27中止未遂之适用:
1.中止犯要件:
(1).有发生结果之危险但结果未发生
(2)出于己意而中止
(3)积极防果行为,亦得由促使第三人行为。
(4)防果行为与结果间具因果关系
2.依题所示,B砍了A三刀之行为因为技术不佳而未使A当场毙命,主观上具备杀害之犯意,
客观上,拿着关帝君加持过,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宝刀砍人是具备高度危险性之杀人行为,
仅因B技术不佳之障碍而未能既遂,故应论以障碍未遂(刑25)为妥。
3.虽B行为中曾心生不忍(出于己意而中止),欲电召119(积极防果行为),但终未能实践其防果行为,
故B不适用刑27之中止犯。
(二)C不具保证人地位,但应考虑是否该当B之共犯:
1.保证人地位(刑15)可区分为:
(1)保护者保证:对一定法益具有特别保护之义务,以避免遭受侵害。意即,防止好的法益受外来侵害。
(2)监督者保证:对行为人创造的一定风险应负防止其发生或扩大之义务。意即,创造多少风险,消灭多少风险
2.在保护者保证下,最近亲属间、生命共同体,互负有救助义务。依题所示,C仅为A之邻居,对A不负有救助
义务,即使让B停止救助A之行为,并与B一同上酒家玩乐,亦不违背义务。
3.惟,C以替A还债之方式怂恿B不要救助A,并邀B共同玩乐之行为,使B从杀人罪的障碍未遂因为放任着A
死亡,提升至杀人罪既遂,故,C应论以B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三) 综上所述,B应该当间接故意杀人既遂,C应该当B罪之共犯。
我写完了!!!!交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