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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96會計師
1.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下列何項處理符合營業稅法之規定?
A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B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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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4 17:15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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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8-24 17:15 發表的 [稅法]96會計師: 到引言文
1.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下列何項處理符合營業稅法之規定?
A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B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按成本開立統一發票
C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應開立統一發票
D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按售價開立統一發票

ANS:A 


1.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2.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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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8-24 20:33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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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8-24 17:15 發表的 [稅法]96會計師: 到引言文

2.張三開設眼科診所,並銷售眼鏡,就張醫師銷售眼鏡部分,依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可不必遵守?
A 辦理營業登記
B 繳納營業稅
C 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D 辦理公司登記

ANS:D



1.眼科診所除由醫師主持一般眼科診療外,經營視力矯正配鏡之附屬業務,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2.眼科診所銷售視力矯正鏡片、鏡架,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且醫師診療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眼科診所因應病患需求,於診所附設視力矯正配鏡,銷售視力矯正鏡片及相關產品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該項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http://search2.etax.nat.gov.tw/hysearch/cgi/m_query.exe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8-24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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