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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to1234 于 2009-08-06 07:20 发表的 : 1特别侦查组:是设在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最少6人,最多15人以下,由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得借调相关之专业 人 员协助侦查.就行使高检署检察官之职权 . 2特别侦查组执行职务之限制:是不受第六十二条之限制,不受第六十六条之一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