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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帝斯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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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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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帐士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问

下列何种情事,不得充任记帐士;其已充任者,撤销或废止其记帐士证书?
     1.曾因业务上有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等犯罪行为,受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刑之裁判确定者
     2.受禁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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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雷帝斯洛在2009-08-05 00: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05 00:43 |
PEARL9986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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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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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上不算是二年以上不算是一年以上

因这样就未规范一年以上到二年少了

一年以上到二年受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刑之裁判确定者

还是不能不得充任记帐士

了解吗? 不解再问

你今年要考记帐士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8-13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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