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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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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教民法799和799-1的部份文字...看不太懂呢~~
請教版上各位大大,有些文字實在似懂非懂~希望有大大可以幫忙解釋︿︿"

民法799-1第4項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請問這裏的繼受人和特定繼受人有何不同?

民法799條的第3和第4項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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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4 23:28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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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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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9-1第4項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請問這裏的繼受人和特定繼受人有何不同?
繼受人是指一般繼受人 如繼承人 特別繼受人是指如買賣關係所生的繼受人是依約定產生
民法799條的第3和第4項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請問這條的第3和第4項是什麼意思呢?第3項是指專有部分經規約約定可以供所有建築物所有人共同使用??意思是我買的住宅如果經規約約定,可以讓大家都來用的意思嗎@@?當然規約要你同意呀
第4項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這裏也有看不懂的
區分所有人是指全部的住戶嗎?
建築物共有部分是指像健身房那些的嗎? 究所有公共設施都算 如樓梯間 地下室 停車場
基地之應有部分是指什麼丫???蝦咪是基地? 就是區分所有市樹餘分別共有 他有應有部分
乃抽象的存在於各個點上 非實質的存在於特定的部分 而基地就是只建築物所依存的土地
因為區分所有通常超過兩樓 所以不大可能對基地特定部分單獨有所有權
基地之應有部分和專有部分面積及專有部分總面積各指什麼呢???
就是樓地板面積的總合 每一樓的面積加起來 表情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8-05 00:4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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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8-05 00:33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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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理由說明:又所謂繼受人包括『概括繼受』與因法律行為而受讓標的之『特定繼受人』在內
依學者謝在全之解釋:概括繼受人指繼承人或區分所由人為公司時,因合併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
特定繼受人指移轉取得(如買賣、贈與)之繼受人或設定取得(承租人、借用人)之繼受人。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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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05 00:55 |
mickey831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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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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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8-05 00: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民法799-1第4項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請問這裏的繼受人和特定繼受人有何不同?
繼受人是指一般繼受人 如繼承人 特別繼受人是指如買賣關係所生的繼受人是依約定產生
民法799條的第3和第4項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
小嚴的回答都好清楚也好詳細喔!


努力實現夢想
╭Love❤Mickey╮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8-05 09:36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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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的 因為我都作口碑的呀   哈哈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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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8-06 00:16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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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回答~不過我真的資質有點駑鈍 表情 ...不知有沒有好心大大可以舉實例套用這799的第3和第4項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6 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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