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公司法]使用变更前之名称之法律效果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45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enpage
级别:
小有名气
x4
x1120
分享:
▼
x
0
[求助] [公司法]使用变更前之名称之法律效果
A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规定召集股东会,并以特别决议方法作成变更公司章程上记载之公司名称为B之决议,董事长甲于决议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x
0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8-01 00:08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322
分享:
▲
1.本题标题以『公司法』为名,所以答案以『公司法』为主要考虑内容,合先述明。
因为题目问是否违法?就刑法可能有诈欺罪,就民法可能有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诈欺的意思表示,不在答题范围内。
2.使用变更登记前之公司名称是否违法?依据为何?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已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 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依本条观察公司名称为『登记对抗事项』,即A股份有限公司如未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仅生对于第三人不得主张无效之权利,不生违法事由。
3.该买卖契约对变更登记后之B公司是否生效?
公司法为民法之特别法,公司法未规定者,应以民法解释。
公司法对代表人使用变更登记前之公司名称之行为并无规定,依民法153条及345条规定,买卖契约以当事人对于价金及标的意思表示合致即为成立,故该买卖契约在甲及相对人乙间有效成立。
然该买卖契约对B公司是否生效?本小题为无权代表之问题,应类推适用民法110条之规定:
甲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交易时,仍以「A公司董事长甲」之名义与相对人乙签订货物买卖契约。其法律关系如后:
(1)该买卖契约于甲乙间有效成立。
(2)题中甲系对外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交易,仍以「A公司董事长甲」之名义签订货物买卖契约,A公司已不存在,但系甲对外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交易之行为,依公司法第12条规定,因B公司已为变更登记,故B公司得主张该契约对B公司不生效力。
(3)但如B公司不主张该契约对B公司不生效力,公司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4)因甲系代表公司进行交易 ,属执行业务范围,依公司法第209条之规定,B公司得主张行使归入权。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08-01 09:04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x
1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8-01 08:57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4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