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9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公司法]持有股份以何時為基準
A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股東常會,依法為召集通知及公告後,於98年6月21日集會,並完成董事選任之決議,當選之董事均於98年7月1日就任。假設當選董事甲持有A公司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31 18:06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公司法165條規定: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
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公司法165條第二項即閉鎖期間,講的是於此期間內股東之股票過戶轉讓之效力對雙方是有效可是不能對抗公司,
本題A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依同條第三項定,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不得轉讓股份,
因A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21日集會,所以應以98年4月21日股東名簿上記載為陸佰萬股計算股份。

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甲董事98年7月1日又減少成為參佰萬股,
應以98年7月1日所持股份申報。

以上為個人意見,敬請指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31 21:46 |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甲董事98年7月1日又減少成為參佰萬股,應以98年7月1日所持股份申報
=============
管見以為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選任時間為6月21日,當時股票名冊上甲之股份依然是600萬股,
故應以600萬股向主管機關申報..

是否有誤,請指教..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31 23:2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誤看題目,同意大大指正,謝謝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31 23:36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董事之當然解任與股份申報)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
        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
        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
        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
          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
          力。
老哥sierfa 沒錯
應以98年4月21日股東名簿上記載為陸佰萬股計算股份(基準)
爾後減少多少都要申報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8-01 06:1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0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